ꩵ《重慶市我們政府部續辦市人大常委會指代個人推薦和市政協推薦土辦法》標準:“籌備企業應由都是以‘應開放盡開放’的依據,法定程序系統化、慢慢的深入推進本企業續辦結果開放任務,認真細致抓好個人推薦推薦續辦復文和續辦綜合性狀態的開放。都是以‘誰主辦標準方,誰開放;誰開放,誰負承擔’的依據,主辦標準方企業是開放承擔的方,會辦企業等應由密切配合抓好有關于任務。續辦復文應由不斷完善續辦結果開放導入合法性審查等體系,知道‘相互性開放’‘依申報開放’‘不給于開放’等開放攻擊力。至少,作為‘相互性開放’或‘依申報開放’的,應由逐一清晰明確應屬于‘論文開放’或‘緒論開放’”。